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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赔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仪征市盛世恒瑞装饰材料厂与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征市盛世恒瑞装饰材料厂,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年月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赔初62号原告仪征市盛世恒瑞装饰材料厂,经营场所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工业集中区(弹簧厂生活区)。经营者高仁银,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科一路2-2号。原告仪征市盛世恒瑞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仪征市盛世恒瑞装饰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盛世恒瑞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卢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