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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玉君与任卫东、顾红、任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君,任卫东,顾红,任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6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玉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任卫东,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顾红,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任经华,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孙玉君与任卫东、顾红、任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玉君在2017年7月21日诉前保全,并提供房屋担保。现因本院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孙玉君与苏春梅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B2-73幢404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15015841、1501584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余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