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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惠城区人民法院与排早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城区人民法院,排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惠城区人民法院,住址: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被执行人:排早东,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盈江县。申请执行人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排早东罚金纠纷一案,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排早东缴交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排早东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324执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水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