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章勤、永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章勤,永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章勤,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永和县。委托代理人魏豫晋,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永和县,系上诉人魏章勤的儿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长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穆红元,山西芝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章勤因与上诉人永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2007)永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魏章勤及其代理人魏豫晋,上诉人永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即原永和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穆红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章勤上诉请求为:维持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2007)晋永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的基础上,判令原审上诉人继续支付下列费用:一、判令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319321.08元以上的拖欠工程款;二、判令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319321.08元以上的利息;三、判令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违约金;四、判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住建局负担;五、判令住建局如未在生效后15日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其要给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拖欠工程款,本案进入诉讼后对涉案工程拖欠款进行了鉴定,上诉人也提供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同时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但因为时间久远,鉴定材料很难找到故补充鉴定一致没有进行,一审法院应该等到公平合理的鉴定结果出来后进行判决,恳请二审法院在补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判决支付319321.08元以上的拖欠工程款。二、拖欠款的利息,一审依据已有的鉴定判决,但补充鉴定结果没有出来,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再行判决。三、本案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故对违约金不予支持错误。本案应依据签订合同时候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当时的经济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无需约定违约金,而应当是法定违约金,对方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理应支付违约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上诉人住建局上诉请求:请求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07)永民初字72号判决。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魏章勤人主体不适格;一审依据《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的643395.46元作为判决依据明显错误,鉴定意见没有说明结算的依据,鉴定结果明显过高,与实际费用明显不符;一审法院计算工程利息错误,上诉人1996年给付上诉人35000元,该工程款起诉前已经支付,从1993年工程竣工至2005年11月6日工程结算,2005年11月6日之前的利息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承担利息。二、被上诉人魏章勤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工程1993年承包,2007年起诉,交付至起诉长达14年之久,应驳回诉讼请求。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从立案到判决时间明显过长,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本院认为,2005年11月6日,住建局与永和县通用建筑有限公司、魏章勤签订《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对工程总造价进行了结算,明确施工单位为永和县通用建筑有限公司。本案因涉及到工程总造价的问题,故应当追加施工单位永和县通用建筑有限公司为案件当事人。关于本案所涉鉴定结论的问题,住建局于2008年1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重新结算申请书”,申请书中陈述魏章勤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系采用欺诈手段,违背其真实意志情况下取得的,故申请对该工程依法予以重新结算,而一审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委托鉴定,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妥当,确保合法认定工程造价。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故对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2007)永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章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上诉人永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3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柴卫红审判员梁祥伟审判员张俊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琳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