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856号原告: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827423XC,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德雅花园21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陈明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鸯,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孝挺,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2982591L,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303室。法定代表人:冯义忠。原告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贷款公司)与被告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徕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对林乃定的借款在最高额20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4日,林乃定、张仁良、被告上海禧徕乐公司与原告汇通贷款公司签订苍南(汇通)最保借字第NO.0001671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仁良、上海禧徕乐公司为林乃定向汇通贷款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内,在最高借款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12月4日,林乃定以购买材料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6‰,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3日,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当日,原告汇通贷款公司向林乃定发放了贷款200万元。借款后,林乃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0日止,张仁良于2017年6月2日偿还本金3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本金30万元,于2017年7月28日偿还本金30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偿还本金30万元。现林乃定尚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已还本金120万元的利息631098元和未还本金80万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对林乃定向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苍南(汇通)最保借字第NO.0001671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万元及已结算利息631098元、未结算利息(以8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8.6‰计算,自2015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在2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柔?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