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绍新,男,194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柘木乡。被执行人周辉,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白螺镇。本院在执行(2017)鄂102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辉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刚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
审判员 崔义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绪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