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红杰与刘海强健康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杰,刘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杰,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朝阳委*组。被执行人:刘海强,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莲东花园。申请执行人孙红杰与被执行人刘海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63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82执恢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