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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钟健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75号,组织机构代码:85840539-1。负责人:谭厚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云华,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笑吟,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健,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钟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健应履行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人民币84997元及透支利息、滞纳金(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89元,公告费600元;并应承担申请执行费1968元。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反馈的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3、2017年6月22日,本院向房屋、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钟健名下有车牌号为赣A×××××丰田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发现被执行人钟健名下有座落于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杜娟苑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4、2017年7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钟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5、2017年10月10日,本院约谈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并送达了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进展及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书。本案被执行人钟健应履行金额为84997元及利息、滞纳金(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已执行金额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钟健名下有车牌号为赣A×××××丰田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理;发现被执行人钟健名下有座落于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万科四季花城杜娟苑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不能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