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中虎与刘武辉、刘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虎,刘武辉,刘增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462号原告:王中虎,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刘武辉,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出庭参加诉讼、和解等。被告:刘增良,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庆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中虎与被告刘武辉、刘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中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中虎负担。审判员 吴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海波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