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祥武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祥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33号罪犯谢祥武,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福建省连城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连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祥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祥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表扬。减刑间隔时间自2014年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034分,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094分,表扬5次。此前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罪犯谢祥武住所地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谢祥武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祥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祥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