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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存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存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814号罪犯王存山,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石洞沟乡郑寨子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定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存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十年以上暴力犯)。刑期执行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1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6刑更40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存山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存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存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存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存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