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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成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1539号被执行人:刘成明,男,1987年1月11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成明罚金一案过程中,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成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