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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家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家多,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0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家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刘家多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潘集区泥河镇代庙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刘家多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刘家多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医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二份,一份交潘集交警大队专人保管,一份送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2016年12月6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家多血液酒精含量为338.3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刘家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家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抽血情况说明、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朝阳司鉴所[2016]法毒检字第654号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多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家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家多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家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