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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海云、陈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云,陈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云,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陈卿,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黄海云与陈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海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韦爱华与莫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卿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2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