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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刘照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刘照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32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94029B。负责人:黄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蓉,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照成,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被告刘照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震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