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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伟、南昌科龙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伟,南昌科龙食品有限公司,孙春燕,江西顺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少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科龙食品有限公司,住南昌市昌东工业园区昌东北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476879-2。法定代表人:孙泽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春燕,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诚,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原审第三人:江西顺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与春晖交汇处国际金融大厦A商业金融、办公塔楼-A1617-1618室,注册号:360125210040704。法定代表人:杜同桃。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上诉何伟因与被上诉人南昌科龙食品有限公司、孙春燕、江西顺焱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49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上诉人何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万 俊 健审判员 王  璐审判员 欧阳晓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