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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意诉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意,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意,女,1987年11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意与被执行人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4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及按比例发放了部分案款,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旭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