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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段武文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段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659号申请执行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被执行人段武文,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段武文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粤011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段武文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7月25日,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726.82元,执行费9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段武文有银行存款926.8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段武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委托段武文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还未收到回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66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