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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平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238号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海兴县城,联系电话662****法定代表人:付春江李金刚,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57黄平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海兴县香坊乡杨程村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金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10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10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