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项丽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第九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项丽,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第九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董项丽,女,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第九村民组。负责人李新会,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董项丽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第九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第九村民组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项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第九村民组在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村民委员会账号的存款143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