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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梁永申请执行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永,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令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梁永申请执行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梁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民终7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永工程款43386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17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6408元。查明,盘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有应当支付给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盘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应当支付给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51980元。款项扣留后由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