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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付宗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付宗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425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东光村静居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138458。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0号泰隆大厦西楼A1#。负责人:李世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发洲,男,1986年2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珉韪,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付宗菊,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付宗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