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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6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与王培强、刘秋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王培强,刘秋菊,常树法,王爱东,王培清,张艳丽,王文卿,常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257-1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69号。负责人:王方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王培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秋菊,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常树法,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爱东,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培清,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艳丽,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文卿,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常树英,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与被告王培强、刘秋菊、常树法、王爱东、王培清、张艳丽、王文卿、常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434元,减半收取3217元,财产保全费2231元,两项共计5448元,由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