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登峰与山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登峰,山其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677号原告:周登峰,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山其林,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利辛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登峰诉被告山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登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