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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登峰与山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登峰,山其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677号原告:周登峰,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山其林,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利辛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登峰诉被告山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登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