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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陇南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陇南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15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住西和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5日,高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特别代理。被告(反诉原告):陇南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男,汉族,职务系该公司财务经理,身份证号:×××。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卯某,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成昌公司、成昌公司反诉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反诉原告成昌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本诉原、被告与反诉原、被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陇南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陇南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李春荣审判员李志翔审判员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胡勤福书记员王雨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