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漆年芳与邓湘红、唐赫隆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年芳,邓湘红,唐赫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漆年芳,女,汉族,1955年12月30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邓湘红,曾用名邓湘虹,女,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唐赫隆,曾用名唐志恒,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新宁县人。保证人:唐小兵,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漆年芳与被执行人邓湘红、唐赫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宁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与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