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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吴清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吴清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426号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安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延涛,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清海,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吴清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清海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清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