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贺瑞峰与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瑞峰,张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758号原告贺瑞峰,男,汉族,太原市人。被告张永明,男,汉族,应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瑞峰诉被告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瑞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已交2200元,缓交170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万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