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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7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玉平与杜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平,杜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512号原告:杨玉平,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杜立军,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杨玉平与被告杜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杨玉平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玉平负担。审判员  韦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焦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