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玉平与杜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平,杜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512号原告:杨玉平,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杜立军,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杨玉平与被告杜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杨玉平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玉平负担。审判员 韦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焦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