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9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德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9462号原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新怡家园甲3-3号4层。法定代表人:李俊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存存,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婧,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才,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君(被告之妻),住本市。原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物业)诉被告王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世界物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婧,被告王德才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世界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1633.16元;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接受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北京市东城区新景家园四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12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的业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14元。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2007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的物业费。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德才辩称,被告的房子在保修期内窗户透风,原告直到保修期快到了才给维修,但仍没有修好。厨房厕所的瓷砖都裂了原告不给更换。原告还存在停车费收取过高、透露业主信息给中介、不给被告代理人开供暖证明、门禁损坏、不给修水表、放在地下室的废品被扔掉、上网经常断线等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德才系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12号楼1-402号房屋(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6.43平方米。2006年1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涉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14元,甲方应按年度预交物业管理费。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欠费额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入住涉诉房屋。被告未交纳自2007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1501.19元。原告提交向被告寄送的律师函快递单复印件、催费单照片若干以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物业费。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就被告所述原告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原告认为不属于物业服务职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履行及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现被告未对其主张的停车费收取过高、透露业主信息给中介、门禁损坏、不给修水表等问题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以房屋在保修期内窗户透风、厨房厕所的瓷砖碎裂、不给被告代理人开供暖证明作为抗辩理由拒交物业费依据不足,不足以构成减免其物业费的充分理由。因原告在物业服务上存在一定瑕疵,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应指出,原告在小区管理服务水平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对于被告提出的问题,原告应积极妥善解决,并在今后的合作中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履行各自负担的义务,努力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七年一月五日至二○一八年一月四日的物业服务费11501.19元;二、驳回原告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王德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