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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与陆彦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陆彦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105号原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海龙,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陆彦春,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多,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彦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申请给予25天时间协商解决。原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霞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