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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某1、吴某与杨某、赵某2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吴某,杨某,赵某2,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6407号原告赵某1,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原告吴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杨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2,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赵某1、吴某与被告杨某、赵某2、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