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京金三立橡塑有限公司与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三立橡塑有限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438号原告:南京金三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法定代表人:王国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职务:董事长。原告南京金三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金三立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三立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三立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计1008元,由原告南京金三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安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珍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