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海琪与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琪,陶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563号原告李海琪,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被告陶建军,男,汉族,1955年9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琪与被告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陶建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原告李海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琪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付给原告李海琪。审判长曹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海艳人民陪审员芮小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后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