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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亮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5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负责人尤忠波,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松健,系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谭兆海,系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王亮。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王亮于2016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占地876.09平方米建住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王亮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各一份。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3、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5、用地图一份。6、地类证明一份。7、协力村证明一份。8、江源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图一份。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一份。10、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份。12、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13、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一份。14、催告书一份。15、执行记录一份。16、送达回证六份。1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执行人辩称,其对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异议,但认为是在自家自留地上建的房,而且其在本村没有其他住房。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执行人王亮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土地876.09平方米建住宅(其中集体林地776.5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99.50平方米,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亮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你将非法占有的876.0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2、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6.59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王亮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限其十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作为江源区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王亮对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法程序、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无异议,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即使王亮在协力村没有其他住房,其新建房���亦应当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红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