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陈太强、刘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强,刘小敏,邱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陈太强,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小敏,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邱广明,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住广西三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太强、刘小敏与被执行人邱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广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太强、刘小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2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广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邱广明现银行存款余额仅100余元,不适宜划扣,同时查明邱广明与唐相平共有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三江县古宜镇兴××单元××室(房产证号为三D××32);邱广明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B×××××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部、车牌号为桂B×××××歌诗图牌小型汽车一部。但上述房产及车辆已因他案被本院查封,目前尚未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邱广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邱广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太强、刘小敏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6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杨红玉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