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王春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王春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806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巴吉垒镇街内。负责人:张继伟,支行行长。被告:王春武,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被告王春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