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裴明杰、谭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明杰,谭雪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243号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木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男,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东信用社工作人员,住木兰县。被告:裴明杰,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告:谭雪林,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裴明杰、谭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彬人民陪审员 郭纯华人民陪审员 石秀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