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纪昌如与兰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昌如,兰湘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5644号原告:纪昌如,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兰湘城,男,1986年1月2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原告纪昌如与被告兰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兰湘城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5日,被告兰湘城向原告纪昌如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现金1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兰湘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湘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纪昌如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兰湘城负担。原告纪昌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兰湘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