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卡田与孙振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卡田,孙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王卡田,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孙振峰,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卡田与被执行人孙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5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2月26日计算至本金偿还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已给付的4000元利息,还款时应予扣除)被执行人孙振峰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孙振峰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另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剩余欠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2000元[(2014)神民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书、(2014)神民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书俩案],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二、俩案申请执行费1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孙振峰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2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小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