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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恢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177庞勇强与唐俊、朱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勇强,唐俊,朱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恢1177号申请执行人:庞勇强,男,1985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河屯港33号,现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唐俊,男,1993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现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卫星,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西港36号,现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庞勇强与被告唐俊、朱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苏0509执恢315号,因在恢复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因履行期限过程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的诉求与本案诉求一致。故本案不宜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