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吴馥棕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吴馥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95868。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58号。负责人:阎靖,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姗姗、付宇超,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馥棕,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馥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吴馥棕所有的已抵押给他人位于昆明市西苑开发区西城枫景1幢6单元3层302号(房屋产权证号:20××71号)房屋壹套,而涉案房屋先行被本院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30929.74元、未受偿30929.74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