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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船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87号罪犯赵船,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潭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船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船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上诉人赵船的判决。以上诉人赵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裁定撤销本院(2014)娄中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船的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赵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九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赵船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船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赵船共获得表扬8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3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船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4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