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辖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平与保守政、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保守政,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杜建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辖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海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守政,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海东市。原审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杜建阳,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上诉人李平因与被上诉人保守政、原审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杜建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2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因此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错误,请求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保守政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1日原告保守政将被告李平诉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雇佣致伤残的各项经济赔偿金14154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从保守政的起诉事由和诉讼请求看,本案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类纠纷,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五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保守政选择向侵权行为的的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管辖的法律规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上诉人保守政依照管辖选择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李平提出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爱红审判员 樊 静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