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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钱炳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409号被执行人:钱炳林,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桐城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现已服刑期满。被执行人钱炳林罚金刑执行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粤03执155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现由于被执行人钱炳林向本院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8万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炳林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万元。上述罚金由本院依法上缴国库。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钱炳林缴纳罚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钱炳林缴纳罚金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