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桂兰与孙明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兰,孙明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122号申请人冯桂兰,女,汉族,1936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孙明眉,女,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申请人冯桂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明眉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明眉名下(车牌号为: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