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斌、候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斌,候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袁斌,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上高县盐业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候国海,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个体,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袁斌申请执行候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还有4.975万元未履行,候国海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刚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