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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贺占祥与严俊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占祥,严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贺占祥,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严俊平,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贺占祥与被执行人严俊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占祥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俊平下落不明,依法将被执行人严俊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并报公安协助查找,对被执行人严俊平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查询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7)内0626执1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若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思 双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