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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洪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048号原告:王洪,男,汉族,1960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原告王洪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