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盛超细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陈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迎宾路华泉金属工艺有限公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洪山综合开发区22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河梁大山体。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可利盛超细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河梁大山体。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凌山,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被执行人陈华成,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福建可利盛超细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陈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川 龙代理审判员 苏 华 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